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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7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黃蕙芳方百正詹尚晃

原告
史家怡
被告
吳奇學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7年度審易字第12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詹尚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7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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