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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802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吳俞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80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均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6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妨害公務執行罪。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 年度侵上訴字第37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緩刑2 年,嗣經撤銷緩刑,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444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上開2 罪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487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下稱甲案);又因竊盜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非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下稱乙案),甲、乙兩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4 年2 月6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處分(另接續執行拘役,至104 年3 月27日出監),104 年8 月6 日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同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因另案遭通緝中,恐遭查獲,而對警員施以強暴行為,導致警員受有前揭傷害,其所為不僅蔑視國家公權力,亦有損公務員執法之尊嚴,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俞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 條第1 項(妨害公務執行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6411號
    被      告  乙○○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
                        ○0號
                        居高雄市○鎮區○○街00號4樓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07 年3 月22日下午2 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前時,因左右張望形跡可疑,而為時正執行查緝毒品、詐
    欺巡邏勤務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警員張
    正一、宋志傑2 人所盤查。詎乙○○因身上攜有甲基安非他
    命毒品1 包(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部分,另案偵辦中
    ),且另案遭通緝中,為恐遭查獲,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
    ,以牙齒咬警員張正一之雙手前臂,並與張正一扭打,以此
    方式對張正一施強暴行為,致張正一受有左前臂咬傷瘀腫破
    皮6x4 公分、右前臂咬傷瘀腫破皮6.5x5.5 公分、抓傷4x0.
    5 公分、右手掌背抓傷0.5x0.2 公分等傷害(傷害罪嫌部分
    ,未據告訴)。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職務報告2 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查
    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2 紙等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此外,復有阮綜合醫療社團
    法人阮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 紙、被害人張正一受傷照片2
    張在卷足憑,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對公務員依法執行
    職務時,施強暴罪嫌。又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竊盜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決有期徒刑1 年10月、4 月確定,並接續執
    行,而於104 年2 月6 日縮短刑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
    104 年8 月6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
    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802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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