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1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裕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1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睿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7 年度執聲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睿展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為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所明定。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檢具受刑人出具之聲請書,聲請就附表所示2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2 罪之總體情狀,在2 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期(9 月)以上,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1 年1 月)以下之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先前雖經法院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即毋庸再行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裕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                    │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
│                │                    │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   106年04月26日    │    106年04月2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381號          │字第1381號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652號│106年度審訴字第652號│
│      ├────┼──────────┼──────────┤
│      │判決日期│   106年08月10日    │   106年08月10日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652號│106年度審訴字第652號│
│      ├────┼──────────┼──────────┤
│      │判    決│   106年08月10日    │   106年08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 │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 │
│                │第8894號            │第8895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1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