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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66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66號

聲明異議人
蔡政瑋
即受刑人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9 月6 日雄檢欽嵋107 年度執聲他1901字第10709007850號函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蔡政瑋(下稱異議人)如附表一編號4 至6 所示犯行(下稱A 案),係於105 年2 月間犯案,而於106 年6 月20日判決確定,異議人於該案交保後,再於106 年2 月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之犯行(下稱B 案),可知異議人上開A 、B 二案均屬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應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檢察官未察及此,竟將A 案與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犯行(下稱C 案)聲請定應執行刑,明顯不利於異議人法律上之權利,為此,爰聲明異議,撤銷原執行處分,並請求就異議人A 、B 二案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倘若被告先後犯甲、乙、丙三罪,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甲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犯罪時間在乙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丙罪即不得再與甲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祇能單獨執行(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非字第356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異議人蔡政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 至 6所示之刑(即A 、C 二案)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24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之刑(即B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0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有上開裁定書2 份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又,本件上開A 、B 、C 三案之犯罪日期及判決確定日期,分述如下:

⒈異議人所犯A 案,犯罪日期分別為104 年10月20日、12月10日、105 年1 月6 日,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560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一編號4 至6 所示之刑,而於106 年6 月20日確定。

⒉異議人所犯B 案,犯罪日期分別為106 年2 月6 日、1 月30日、2 月1 日。為經高雄高分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209 號、第210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之刑,而分別於107 年4 月19日、5 月8 日確定。

⒊異議人所犯C 案,犯罪日期分別為104 年10月13日、105 年2 月23日,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2658號、105 年度簡字第3479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361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刑,而分別於105 年7 月5 日、8 月26日、9 月8 日確定。

㈢又上開A 、C 二案,業經本院於106 年9 月22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24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有該裁定 1份在卷可稽。是依上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非字第356 號判決意旨所示,B 案犯罪時間雖在A 案罪判決確定之前,但在C 案判決確定之後,且A 、C 二案已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B案即不得再與A 案重複定執行刑,異議人以檢察官不准其所犯A 、B 案合併定執行刑(107 年9 月6 日雄檢欽堳107 年度執聲他1901字第10709007850 號函)之執行指揮不當,顯有未洽。

四、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以檢察官不准其所犯A 、B 案合併定執行刑之執行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66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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