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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張嘉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簡進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執聲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簡進忠所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簡進忠因犯施用毒品等3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張簡進忠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毒品等3 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而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3 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                    │                    │
├────────┼──────────┼──────────┼──────────┤
│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8月.       │
│                │                    │一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26日20時許 │105 年12月26日20時許│106 年05月28日      │
│                │                    │後不久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6 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6 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23 號、106 年度│字第223 號、106 年度│字第3306號          │
│                │偵字第10659 號      │偵字第10659 號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973號│106年度審訴字第973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497 │
│事實審│        │                    │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6年09月29日    │   106年09月29日    │   106年12月18日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973號│106年度審訴字第973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497 │
│判  決│        │                    │                    │         號         │
│      ├────┼──────────┼──────────┼──────────┤
│      │判    決│   106年09月29日    │   106年09月29日    │   106年12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8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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