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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956號

業務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蔡書瑜王耀霆李蕙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95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冷霄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偵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潘冷霄所犯屬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列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罪,且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李蕙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956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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