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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勝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執聲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勝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勝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著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附表編號1、2 部分),分別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936 號、106 年度簡字第242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 月、3 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確定在案,有卷附之判決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8 月22日      │106 年2 月1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5 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第24988 號          │字第2197號          │
├───┬────┼──────────┼──────────┤
│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936 號│106 年度簡字第2420號│
│      ├────┼──────────┼──────────┤
│      │判決日期│106 年5 月31日      │106 年11月9 日      │
├───┼────┼──────────┼──────────┤
│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936 號│106 年度簡字第2420號│
│      ├────┼──────────┼──────────┤
│      │判    決│106 年6 月27日      │106 年12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高雄地檢106 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7 年度執字│
│                │第7171號            │第245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0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