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1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李怡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啓明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洪仲澤律師

      陳妙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黃啟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啓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被告姓名為「黃啓明」,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1份在卷可證,是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7日所為之107年度訴字第919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之記載屬有誤,然此文字誤載,經核不影響被告之同一性、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孝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19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