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啓明
- 選任辯護人
- 劉家榮律師
洪仲澤律師
陳妙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黃啟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啓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被告姓名為「黃啓明」,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1份在卷可證,是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7日所為之107年度訴字第919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之記載屬有誤,然此文字誤載,經核不影響被告之同一性、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