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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34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黃傳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34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孟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6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孟何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謝孟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2 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前,趁紀欣和所有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未鎖之際,徒手打開車門竊得車內現金新臺幣(下同)100 元。得手後即騎乘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嗣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孟何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紀欣和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畫面及截取相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業於108 年5 月31日修正生效,修正後之規定將修正前之法定刑予以提高,經比較新舊法後,認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揆諸前揭說明,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四、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6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再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49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1 年1 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7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而於104 年12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並於105 年3 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被告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有竊盜罪,本次復犯相同犯行,可見被告於前案執行後,仍未能確實理解自身行為之不當,經考量被告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惡性及對於刑罰反應力,認其法定本刑有予以加重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漠視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被害人遭竊財物之價值與數量;並考量被告除構成累犯之科刑紀錄外,另有他次竊盜前科之素行,及其於警詢中自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100 元,已遭被告花用殆盡,業經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而為求徹底剝奪被告不法利得,杜絕僥倖心理,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杰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傳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345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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