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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莊珮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昭宏

      蔡祖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字第1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五、九至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昭宏、蔡祖興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惟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及第40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昭宏、蔡祖興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以107 年度審智易字第2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證。而如附表編號四至五、九至十三、十五所示之物,確屬被告蔡祖興所有供本件違反著作權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不諱(見106 年度偵字第14235 號卷第47頁反面至48頁,下稱偵二卷),且上開附表編號二、三、十四所示之物品,經鑑定結果確屬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改作物品,核屬被告蔡祖興本件違反著作權所生之物,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告訴人霹靂公司出具之鑑識報告書2 份(見106 年度偵字第14235 號卷第40至41頁、第45至50頁、第156 至157頁) 附卷可稽,茲因被告二人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致上開扣案物品未能在該案判決併予宣告沒收,此乃屬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本院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如附表編號六至八、十六至十七所示等物,核與被告蔡祖興以改作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之犯行,並無直接關連性,或僅為用以認定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之證據,顯非屬於其供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道具刀,被告蔡祖興於偵查中供稱係自己作展示好玩的等語(見偵二卷第48頁);扣案如附表編號十八至二十六之物品,被告郭昭宏於偵查中供稱係之前在露天拍賣與網路社團向他人購買等語明確(見偵二卷第47頁反面),亦與被告二人上開違法著作權犯行無關連性,且依起起訴書內容記載,亦未認定上開扣案物係屬被告二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因此罪所生之物,故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名稱                      │數量  │扣押地點    │
├───┼─────────────┼───┼──────┤
│一    │道具刀                    │3 把  │高雄市鳳山區│
├───┼─────────────┼───┤新富路335 號│
│二    │面具                      │1 袋  │            │
├───┼─────────────┼───┤            │
│三    │半成品                    │1 袋  │            │
├───┼─────────────┼───┤            │
│四    │工具                      │1 箱  │            │
├───┼─────────────┼───┤            │
│五    │配件                      │1 箱  │            │
├───┼─────────────┼───┤            │
│六    │快遞收據                  │2 張  │            │
├───┼─────────────┼───┼──────┤
│七    │蔡祖興存摺                │2 本  │高雄市小港區│
├───┼─────────────┼───┤廈莊一街131 │
│八    │包裹托運單                │11張  │號          │
├───┼─────────────┼───┤            │
│九    │調色手冊                  │9 張  │            │
├───┼─────────────┼───┤            │
│十    │染劑(含化學材料30項)    │1 箱  │            │
│      │                          │      │            │
├───┼─────────────┼───┤            │
│十一  │模具(含模具44組)        │5 箱  │            │
│      │                          │      │            │
├───┼─────────────┼───┤            │
│十二  │電腦主機                  │1 台  │            │
├───┼─────────────┼───┤            │
│十三  │矽膠調配桶                │4 個  │            │
├───┼─────────────┼───┤            │
│十四  │模型半成品                │1 箱  │            │
├───┼─────────────┼───┤            │
│十五  │平板電腦(序號:BCGA1474)│1 台  │            │
│      │                          │      │            │
├───┼─────────────┼───┤            │
│十六  │蘋果手機(門號:0000000000│2 件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十七  │小米手機(門號:0000000000│1 件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十八  │霹靂兵器1                 │1 件  │臺中市大雅區│
├───┼─────────────┼───┤中山北路117 │
│十九  │霹靂兵器2                 │1 件  │巷37號2 樓  │
├───┼─────────────┼───┤            │
│二十  │霹靂兵器3                 │1 件  │            │
├───┼─────────────┼───┤            │
│二十一│霹靂兵器4                 │1 件  │            │
├───┼─────────────┼───┤            │
│二十二│霹靂兵器5                 │1 件  │            │
├───┼─────────────┼───┤            │
│二十三│霹靂兵器6                 │1 件  │            │
├───┼─────────────┼───┤            │
│二十四│霹靂兵器7                 │1 件  │            │
├───┼─────────────┼───┤            │
│二十五│霹靂兵器8                 │1 件  │            │
├───┼─────────────┼───┤            │
│二十六│霹靂兵器9                 │1 件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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