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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智易字第25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洪碩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智易字第2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昭宏
被告
蔡祖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14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郭昭宏、蔡祖興均明知霹靂布袋戲系列之角色配飾,係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霹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非經霹靂公司之同意,不得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亦不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一、詎蔡祖興竟於民國103年8月起,在其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街000號之「AJDOLL精品工坊」(104年9月間搬遷至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工作坊),未經霹靂公司之同意,擅自改作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所示霹靂布袋戲之角色配飾而侵害霹靂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並於104年9月間,在其所經營管理臉書社團「AJ DOLL精品工坊」公開陳列其改作之「獅頭寶刀」等照片,以每件新臺幣(下同)2450元之價格販售予劉兆程、蔡松祐及姚文智三人。二、郭昭宏於105年4月間向蔡祖興購買蔡祖興改作之霹靂公司「麒麟星面具」後,於105年4月間,以其臉書帳號「Beer Teemo」在臉書「霹靂公仔交流天地」社團內公開陳列蔡祖興改作霹靂公司之「麒麟星面具」照片,以3800元之價格出售;郭昭宏另於105年4月23日晚間8時10分許,以其臉書帳號「Beer Teemo」在臉書「霹靂公仔交流天地」社團內公開陳列蔡祖興改作霹靂公司之「道本疏狂刀鞘」照片,並以公開訊息表示以1300元價格供不特定之人選購,俟買主下單後,再向蔡祖興購入改作之「霹靂布袋戲系列」角色配飾「道本疏狂刀鞘」後轉售,以此方式侵害霹靂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調查局人員於105年10月13日,持搜索票,前往蔡祖興上開工作坊及其高雄市○○區○○○街000號、郭昭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住處等處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蔡祖興及郭昭宏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而認被告蔡祖興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第93條第3款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等罪。被告郭昭宏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3條第3款明知係侵害著作權而散布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郭昭宏、蔡祖興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蔡祖興犯著作權法第92條、第93條第3款之罪,被告郭昭宏犯著作權法第93條第3款之罪。依同法第100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霹靂國際多媒體公司與被告郭昭宏、蔡祖興於107年10月17日調解成立(107年審智附民字第16號),告訴人於107年10月22日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崇略起訴。

┌─────────────────────────────────┐│附表一: │├──┬─────────────┬───┬──────┬─────┤│編號│名稱 │數量 │地點 │備註 │├──┼─────────────┼───┼──────┼─────┤│ 1 │道具刀 │3 把 │高雄市鳳山區│ │├──┼─────────────┼───┤ ├─────┤│ 2 │面具 │1 袋 │新富路335 號│詳如附表二│├──┼─────────────┼───┤ ├─────┤│ 3 │半成品 │1 袋 │ │詳如附表三│├──┼─────────────┼───┤ ├─────┤│ 4 │工具 │1 箱 │ │ │├──┼─────────────┼───┤ ├─────┤│ 5 │配件 │1 箱 │ │ │├──┼─────────────┼───┤ ├─────┤│ 6 │快遞收據 │2 張 │ │ │├──┼─────────────┼───┤ ├─────┤│ 7 │斬馬刀 │2 支 │ │責付保管 │├──┼─────────────┼───┤ ├─────┤│ 8 │黑劍 │1 支 │ │責付保管 │├──┼─────────────┼───┤ ├─────┤│ 9 │刀中刀 │1 支 │ │責付保管 │├──┼─────────────┼───┤ ├─────┤│ 10 │龍型頭盔 │1 個 │ │責付保管 │├──┼─────────────┼───┤ ├─────┤│ 11 │黑刀 │1 支 │ │責付保管 │├──┼─────────────┼───┼──────┼─────┤│ 12 │蔡祖興存摺 │2 本 │高雄市小港區│ │├──┼─────────────┼───┤廈莊一街131 ├─────┤│ 13 │包裹托運單 │11張 │號 │ │├──┼─────────────┼───┤ ├─────┤│ 14 │調色手冊 │9 張 │ │ │├──┼─────────────┼───┤ ├─────┤│ 15 │染劑(含化學材料30項) │1 箱 │ │ ││ │ │ │ │ │├──┼─────────────┼───┤ ├─────┤│ 16 │模具(含模具44組) │5 箱 │ │ ││ │ │ │ │ │├──┼─────────────┼───┤ ├─────┤│ 17 │電腦主機 │1 台 │ │ │├──┼─────────────┼───┤ ├─────┤│ 18 │矽膠調配桶 │4 個 │ │ │├──┼─────────────┼───┤ ├─────┤│ 19 │模型半成品 │1 箱 │ │詳如附表四│├──┼─────────────┼───┤ ├─────┤│ 20 │平板電腦(序號:BCGA1474)│1 台 │ │ ││ │ │ │ │ │├──┼─────────────┼───┤ ├─────┤│ 21 │蘋果手機(門號:0000000000│2 件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22 │製造儀器 │1 組 │ │責付保管 │├──┼─────────────┼───┤ ├─────┤│ 23 │小米手機(門號:0000000000│1 件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29 │天虎劍成品 │1 件 │臺中市大雅區│ │├──┼─────────────┼───┤中山北路117 ├─────┤│ 30 │天鞘晨曦(名劍金鋒)成品 │1 件 │巷37號2 樓 │ ││ │ │ │ │ │├──┼─────────────┼───┤ ├─────┤│ 31 │獅頭寶刀道本疏狂成品 │1 件 │ │ │├──┼─────────────┼───┤ ├─────┤│ 32 │麒麟雙劍成品 │1 件 │ │ │├──┼─────────────┼───┤ ├─────┤│ 33 │玉璃劍成品 │1 件 │ │ │├──┼─────────────┼───┤ ├─────┤│ 34 │墨劍鐵涎成品 │1 件 │ │ │├──┼─────────────┼───┤ ├─────┤│ 35 │虹劍成品 │1 件 │ │ │└──┴─────────────┴───┴──────┴─────┘┌───────────────────────────────────────┐│附表二 │├──┬───────────┬───┬──────┬─────────────┤│編號│名稱 │數量 │地點 │違反何著作權 │├──┼───────────┼───┼──────┼─────────────┤│ 1 │蒼鷹面具成品 │1 件 │高雄市鳳山區│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新富路335 號├─────────────┤│ 2 │蒼鷹面具半成品 │1 件 │ │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 ├─────────────┤│ 3 │雲中獸成品 │1 件 │ │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 ├─────────────┤│ 4 │金獅面具成品 │2 件 │ │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 ├─────────────┤│ 5 │赤龍影甲成品 │2 件 │ │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 ├─────────────┤│ 6 │赤龍影面具成品 │1 件 │ │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 ├─────────────┤│ 7 │麒麟星面具成品 │2 件 │ │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 ├─────────────┤│ 8 │麒麟星面具半成品 │1 件 │ │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附表三 │├──┬───────────┬───┬──────┬─────────────┤│編號│名稱 │數量 │地點 │違反何著作權 │├──┼───────────┼───┼──────┼─────────────┤│ 1 │道本疏狂半成品 │22件 │高雄市鳳山區│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新富路335 號├─────────────┤│ 2 │麒麟星面具半成品 │1 組 │ │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 ├─────────────┤│ 3 │金獅面具半成品 │1 包 │ │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 ├─────────────┤│ 4 │赤龍面具配件半成品 │6 件 │ │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 ├─────────────┤│ 5 │墨劍鐵涎半成品 │1 組 │ │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 ├─────────────┤│ 6 │獅頭寶刀半成品 │9 件 │ │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附表四 │├──┬───────────┬───┬──────┬─────────────┤│編號│名稱 │數量 │地點 │違反何著作權 │├──┼───────────┼───┼──────┴─────────────┤│ 1 │道本疏狂半成品 │3 件 │高雄市小港區│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廈莊一街131 ├─────────────┤│ 2 │墨劍鐵涎半成品 │7 件 │號 │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 ├─────────────┤│ 3 │句芒雙劍半成品 │9 件 │ │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 ├─────────────┤│ 4 │滌罪犀角半成品 │2 件 │ │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 ├─────────────┤│ 5 │黑月之淚刀鞘半成品 │5 件 │ │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 ├─────────────┤│ 6 │黑月之淚半成品 │3 件 │ │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 ├─────────────┤│ 7 │玄雷半成品 │2 件 │ │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 ├─────────────┤│ 8 │獅頭寶刀半成品 │1 件 │ │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 ├─────────────┤│ 9 │滄耳刀半成品 │1 件 │ │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 ├─────────────┤│ 10 │戰火弒神半成品 │2 件 │ │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 ├─────────────┤│ 11 │麒麟星面具半成品 │1 包 │ │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 ├─────────────┤│ 12 │天虎劍半成品 │1 件 │ │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 ├─────────────┤│ 13 │麒麟雙劍半成品 │2 件 │ │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 ├─────────────┤│ 14 │鬼弒劍半成品 │2 件 │ │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碩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智易字第25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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