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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詹尚晃詹尚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審訴字第24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董偉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458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9 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孟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董偉俊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董偉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95年度毒聲字第77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5年7 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3230號、49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 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4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2年度審訴字第2078號、102年度審訴字第30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9月、3月確定,上開4 罪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114號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104年9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甫於104年11月5日縮刑期滿而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1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7年2月8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仍未戒除毒品,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 年11月11日晚上某時許,在高雄市鼓山區內惟某公園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年11月12日19時許,在高雄市鼓山區九如四路588 巷20號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員警發覺其為治安顧慮人口,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詹尚晃

    書記官 李月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法 官 詹尚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43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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