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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04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方百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404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亮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61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更正:㈠被告甲○○與少年伍○霖共同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亦不違背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約定平分報酬。㈡告訴人丁○○匯款時間更正為民國107 年8 月2 日18時33分許。㈢詐騙成年成員除詐騙丁○○外,另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各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分別匯款、存款或轉帳至如附表所示伍○霖之帳戶。此部分之證據部分,詳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此部分係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調取108 年度少護字第336 號、第337 號、第338 號等卷)。㈣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本件依現存資料,並無證據證明騙集團成員為3 人以上)。被告與少年伍○霖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共同實施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詐騙成年成員詐騙丁○○、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人,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如附表所示之幫助詐欺部分,雖未據起訴,惟與起訴論罪科刑之幫助詐欺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共同將少年伍○霖帳戶等資料交付詐騙成年成員使用,幫助詐騙丁○○、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人,影響丁○○、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人權益,行為實有可議之處,惟念其為幫助犯,不法及罪責內涵較低,並參以其提供帳戶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已取得報酬,且就丁○○受騙而匯款部分,雖已賠償丁○○(詳本院易字卷第39頁至第40頁),但未賠償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及本件被害人受騙而匯款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因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已取得報酬,故爰不沒收犯罪所得。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百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461號
    被      告  甲○○(原名乙○○)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個人在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帳
    戶資料,均係供申辦開戶者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提領工具
    ,關係個人身分、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具有一身專屬之特性
    ,且可預見如將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連同密碼等資料交付
    予不詳身分之成年人使用,足供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實施詐
    欺或其他財產犯罪之用,竟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
    欺取財犯罪亦不違背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07 年7 月中旬某日,先取得同案被告伍○霖(另行移
    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鳳山新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於107 年7 月底某日15時、16時
    許,至高雄市鳳山區某7-11便利商店內,將上開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寄至7-11便利商店溪東門市予收件人「柯景
    天」之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上開郵局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做為詐欺取財之人頭帳戶使用。嗣
    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告提供之同案被告伍○霖上開帳戶資
    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共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
    ,於107 年8 月2 日16時33分許,撥打電話予丁○○,佯稱
    :為中華郵政公司之客服人員,表示丁○○先前訂購乳液之
    交易被誤設成分期付款,將被連續扣款12筆,必須至自動櫃
    員機操作解除設定,致丁○○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01分許
    ,在花蓮縣○○鄉○○街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使用自動櫃
    員機匯款新臺幣(下同)2 萬9,985 元至上開帳戶內。嗣經
    丁○○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丁○○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一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
│    │查中之供述          │稱:我在 FB 上看到說可以賺錢│
│    │                    │,我就加入對方 LINE,對方說 │
│    │                    │要寄郵局存簿、卡給他,一個月│
│    │                    │就會給錢,我就告訴伍信霖,我│
│    │                    │們兩人一起去寄帳戶資料,對方│
│    │                    │說拿存簿、卡是要投資博弈、網│
│    │                    │路賭博等語:惟查:          │
│    │                    │1.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
│    │                    │  碼等相關資料事關個人財產權│
│    │                    │  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
│    │                    │  非本人或與本人關係親密者,│
│    │                    │  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
│    │                    │  該帳戶資料,一般人均有妥為│
│    │                    │  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
│    │                    │  識,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
│    │                    │  ,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
│    │                    │  始予提供。是存摺、金融卡及│
│    │                    │  密碼等物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
│    │                    │  ,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
│    │                    │  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
│    │                    │  工具,應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
│    │                    │  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      │
│    │                    │2.賭博為我國刑法所明令禁止之│
│    │                    │  行為,依告訴人陳述情節,對│
│    │                    │  方已向被告表明係從事非法行│
│    │                    │  為,且上開帳戶是用做收、付│
│    │                    │  非法賭資使用,則被告於郵寄│
│    │                    │  交付上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
│    │                    │  、密碼當時,對於嗣後可能作│
│    │                    │  於非法進出款項之用,應有所│
│    │                    │  認知。                    │
│    │                    │3.另近年來以各類不實電話內容│
│    │                    │  而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
│    │                    │  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
│    │                    │  他人帳戶作為詐欺所得財物之│
│    │                    │  出入帳戶,業經媒體廣為披載│
│    │                    │  。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
│    │                    │  能及經驗,均已詳知向陌生人│
│    │                    │  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
│    │                    │  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
│    │                    │  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
│    │                    │  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
│    │                    │  避追查,則被告既係成年且有│
│    │                    │  智識之人,對此亦應知之甚詳│
│    │                    │  ,自難諉稱不知,益徵被告對│
│    │                    │  於交付帳戶資料予未具信賴關│
│    │                    │  係之人,將可能被用來作為詐│
│    │                    │  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上,應有所│
│    │                    │  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    │
│    │                    │4.綜上所述,被告顯有幫助詐欺│
│    │                    │  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其空│
│    │                    │  言否認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
│    │                    │  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其罪嫌堪│
│    │                    │  以認定。                  │
├──┼──────────┼──────────────┤
│二  │同案被告伍○霖於警詢│坦承將名下郵局帳戶之存摺、提│
│    │及偵查中之供述      │款卡及密碼交付予被告甲○○之│
│    │                    │事實。                      │
├──┼──────────┼──────────────┤
│三  │告訴人丁○○於警詢中│證明告訴人丁○○遭詐欺集團成│
│    │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員詐騙,並因而匯款2 萬9,985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至被告郵寄交付之上開郵局帳戶│
│    │、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之事實。                    │
│    │局嘉里派出所受理刑事│                            │
│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格式表              │                            │
├──┼──────────┼──────────────┤
│ 四 │同案被告伍○霖郵政存│證明告訴人丁○○匯款2 萬9,98│
│    │簿儲金立帳申請書、郵│5 至被告郵寄交付之同案被告武│
│    │政存簿儲金印鑑單、客│信霖上開郵局帳戶之事實。    │
│    │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                            │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
    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
    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丙  ○  ○ 
附表:
┌─┬────┬───────┬────┬──────────┬───────┐
│編│被害人  │詐騙方法      │詐騙金額│匯入或存入帳戶      │證據          │
│號│        │              │(新臺幣 │                    │              │
│  │        │              │,元)   │                    │              │
├─┼────┼───────┼────┼──────────┼───────┤
│1 │賈慧蓉  │於107 年8 月3 │50,000元│中華郵政帳號:      │賈慧蓉警詢筆錄│
│  │        │日上午10時許,│        │000-0000000-0000000 │及郵政匯款申請│
│  │        │詐騙成年成員以│        │                    │書            │
│  │        │LINE語音電話與│        │                    │              │
│  │        │賈慧蓉聯絡,佯│        │                    │              │
│  │        │稱為賈慧蓉鄰居│        │                    │              │
│  │        │,急需用錢,向│        │                    │              │
│  │        │賈慧蓉借款,致│        │                    │              │
│  │        │賈慧蓉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於同日│        │                    │              │
│  │        │中午12時25分,│        │                    │              │
│  │        │在台南25支局匯│        │                    │              │
│  │        │款            │        │                    │              │
├─┼────┼───────┼────┼──────────┼───────┤
│2 │林旺生  │於107年8月3日 │40,000元│中華郵政帳號:      │林旺生警詢筆錄│
│  │        │上午7 時許起,│15,000元│000-0000000-0000000 │及存款人收執聯│
│  │        │詐騙成年成員陸│        │                    │              │
│  │        │續以電話與林旺│        │                    │              │
│  │        │生聯絡,佯稱為│        │                    │              │
│  │        │林旺生友人,急│        │                    │              │
│  │        │需用錢,向林旺│        │                    │              │
│  │        │生借款,致林旺│        │                    │              │
│  │        │生陷於錯誤,依│        │                    │              │
│  │        │指示分別於同日│        │                    │              │
│  │        │上午10時41分、│        │                    │              │
│  │        │中午12時13分,│        │                    │              │
│  │        │在豐原水源郵局│        │                    │              │
│  │        │,以無摺存款方│        │                    │              │
│  │        │式存款        │        │                    │              │
├─┼────┼───────┼────┼──────────┼───────┤
│3 │邱美景  │於107 年8 月2 │100,000 │中華郵政帳號:      │邱美景警詢筆錄│
│  │        │日上午11時41分│元      │000-0000000-0000000 │、LINE對話內容│
│  │        │許起,詐騙成年│        │                    │及郵政匯款申請│
│  │        │成員以電話、LI│        │                    │書            │
│  │        │NE通訊軟體與邱│        │                    │              │
│  │        │美景聯絡,佯稱│        │                    │              │
│  │        │為邱美景堂嫂,│        │                    │              │
│  │        │急需用錢,向邱│        │                    │              │
│  │        │美景借款,致邱│        │                    │              │
│  │        │美景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於同日中│        │                    │              │
│  │        │午12時29分,在│        │                    │              │
│  │        │八德大湳郵局匯│        │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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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郭美素  │於107 年8 月3 │50,000元│中華郵政帳號:      │郭美素警詢筆錄│
│  │        │日上午10時34分│        │000-0000000-0000000 │、LINE對話內容│
│  │        │許起,詐騙成年│        │                    │及轉帳明細    │
│  │        │成員陸續與郭美│        │                    │              │
│  │        │素聯絡,佯稱為│        │                    │              │
│  │        │「慶堯」,急需│        │                    │              │
│  │        │用錢,向郭美素│        │                    │              │
│  │        │借款,致郭美素│        │                    │              │
│  │        │陷於錯誤,依指│        │                    │              │
│  │        │示於同日中午12│        │                    │              │
│  │        │時許轉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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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046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