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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6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陳美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6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敬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執聲字第1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敬淵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敬淵因犯賭博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罪名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圖利聚眾賭博        │
│                │                      │                    │
├────────┼───────────┼──────────┤
│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1日。                 │折算1日。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9 月1日3時56分許│107年10月19日-107年 │
│                │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0月20日            │
│                │                      │                    │
│                │                      │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原簡字第74號   │108年度原簡字第11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12月19日         │108年5月7日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7年度原簡字第74號   │108年度原簡字第11號 │
│      ├────┼───────────┼──────────┤
│      │判    決│108年1月20日          │108年6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61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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