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6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敬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執聲字第1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敬淵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敬淵因犯賭博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罪名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圖利聚眾賭博 │ │ │ │ │ ├────────┼───────────┼──────────┤ │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1日。 │折算1日。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9 月1日3時56分許│107年10月19日-107年 │ │ │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0月20日 │ │ │ │ │ │ │ │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原簡字第74號 │108年度原簡字第11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12月19日 │108年5月7日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7年度原簡字第74號 │108年度原簡字第11號 │ │ ├────┼───────────┼──────────┤ │ │判 決│108年1月20日 │108年6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