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029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美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02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白春良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8年度偵字第21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白春良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共同被告宗連潤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000號,領有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證之「佳樂電子遊戲場」(店名:年輕族歡樂世界)負責人,擺設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遊戲機臺共計88臺(含IC板112塊)供不特定客人把玩,並僱用共同被告黃竫雅擔任店員,負責現場開分、洗分及兌換現金等工作。宗連潤、黃竫雅雖明知上開遊戲場因領有高雄市政府核發之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證,而得以在店內擺放電子遊戲機,然不得以洗分分數兌換現金之方式賭博財物,竟共同基於賭博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9月11日12時起,至108年9月12日17時10分許止,由宗連潤在公眾得出入之上址電子遊戲場內,擺設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遊戲機臺供不特定之人把玩,而與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賭博方式為:賭客入場時以現金(或之前在該址賭博後所兌換之寄分卡)交付店員,由店員持鑰匙開分取得電子遊戲機螢幕所顯示於機台上分數,再押注分數與電子遊戲機對賭;或以現金(或之前在該址賭博後所兌換之寄分卡)向店員兌換遊戲代幣,以代幣投入電子遊戲機內螢幕所顯示於機台之分數,再押注電子遊戲機對賭,把玩贏得累積之分數可兌換寄分卡,並得將寄分卡向現場店員黃竫雅表示兌換成現金。適有賭客即被告白春良於108年9月11日12時許進入上開「佳樂電子遊戲場」內,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向店員開分把玩牛轉乾坤機台賭博財物,而於同日17時7分許,白春良贏得300元後,即將機台內積分兌換成2300元之寄分卡並交付予黃竫雅示意兌換金錢,由黃竫雅將2300元現金放在1樓廁所洗手台後,白春良再自行進入廁所洗手台拿取賭資現金2300元;賭客即共同被告葛仁鈞則於同日16時10分許進入上開「佳樂電子遊戲場」把玩機台兌換成1500元之寄分卡後,於同日16時55分許,持1500元之寄分卡交付予黃竫雅兌換金錢,經黃竫雅將1500元現金放在1樓廁所洗手台後,賭客葛仁鈞自行進入廁所洗手台拿取賭資現金1500元。嗣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警員於同日17時10分許,持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查獲甫換得現金之賭客白春良,並自賭客白春良身上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現金2300元,又自賭客葛仁鈞身上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現金1500元,另於「佳樂電子遊戲場」內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因認白春良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白春良業於109年9月2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審訴卷第149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其餘被告被訴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029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