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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5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陳美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KUAN WEI HAO(關偉豪)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51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及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關偉豪因詐欺等案件,已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收受本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51號判決,有本院送達證書為證。上訴人於109年10月15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嗣經本院於109年11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而該裁定於109年11月24日送達予上訴人等情,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5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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