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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3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吳書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3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楊國樑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08年度執更字第48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楊國樑(下稱異議人)前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下稱甲案),另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332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下稱乙案),前開2案合於數罪併罰得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異議人於民國108年1月17日,具狀放棄乙案定應執行刑之權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方准予異議人就乙案之執行易科罰金,異議人並已繳納罰金。但異議人應不因已繳納乙案之罰金,即喪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權益,且異議人當時係受高雄地檢署以核准易科罰金與否之相脅,遂聲明放棄合併定刑之權利,但基於憲法基本權之保障,且前開2案合於聲請數罪併罰之要件,故認為高雄地檢署駁回異議人數罪併罰聲請之函文(高雄地檢署108年8月26日雄檢欽岸108執聲他1755字第1080060151號函)有所違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並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及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定應執行之刑之確定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62號判決意旨參照),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故對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為該定應執行裁定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60號、96年度台抗字第205號、96年度台抗字第545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固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然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凡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均屬之。受刑人於刑之執行中,如發現尚有部分之罪刑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向法院重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此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與否之決定,仍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範疇,自應認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准受刑人聲明異議,以資救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異議人前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經高雄高分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下稱甲案),經高雄地檢署以108年度執更字第484號案件執行;另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332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下稱乙案),經高雄地檢署以108年度執更字第232號案件執行,乙案並已於108年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2案之刑事裁定及高雄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罰字第00000000號)等文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高雄地檢署108年度執更字第484號、第323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

㈡又異議人於108年8月8日,具狀請求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就甲案與乙案定應執行刑,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該署108年8月26日雄檢欽岸108執聲他1755字第1080060151號函駁回異議人前揭請求乙節,有該聲請定應執行刑狀及高雄地檢署之前揭函文可參,此業經本院調閱高雄地檢署108年度執聲他字第1755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

㈢而觀諸高雄地檢署108年度執聲他字第1755號卷宗之卷面,就偵查、自訴案號欄位記載「108年度執更字第484號」,足見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係針對108年度執更字第484號案件為「駁回受刑人就現執行中之案件,與他案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之指揮執行,是以,異議人倘欲就本件駁回請求處分聲明異議,揆諸首開說明,聲明異議人應向該執行案之諭知裁判法院即高雄高分院,為聲明異議之聲請,方屬適法。本院既無管轄權,自應駁回本件聲明異議,且聲明異議未定有如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移轉管轄之規定,故本院亦無從裁定移轉於管轄法院,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書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3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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