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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2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洪碩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官川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案號:109年執聲字

1320號),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

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應更正如後附之「附表(更正)」欄所示;暨「主文欄」之「共三十七罪」及「理由欄之一」之「共37罪」,均更正為「共四十二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109年執聲字1320號聲請書,係就受刑人所犯42罪(詳如本更正裁定之「附表(更正)」欄所示),聲請定執行刑。本院109年7月20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理由欄之一」均誤載為「共37罪」;暨「附表」欄漏載「編號6、編號7所示之五罪」。為此,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亦即109年執聲字1320號聲請書所列42罪(詳「附表(更正)」欄),依本院109年7月20日之原裁定及本更正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月(與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相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更正): │├─┬─────────────────────────────────┤│1│本院108年審訴字422號、108年審訴字492號、108年審訴字919號判決: ││、│①、官川盟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共│②、官川盟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五│③、官川盟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罪│④、官川盟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⑤、官川盟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即上開五罪) │├─┼─────────────────────────────────┤│2│橋頭地院108年審易字760號判決: ││、│①、官川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共│ 元折算壹日。 ││三│②、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罪│③、官川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④、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即上開①、③所示二罪) │├─┼─────────────────────────────────┤│3│本院108年審訴字1334號判決: ││、│①、官川盟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共│②、官川盟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③、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即上開二罪) ││罪│ │├─┼─────────────────────────────────┤│4│本院108年審訴字1244號判決: ││、│①、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共│②、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十│③、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五│④、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罪│⑤、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⑥、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⑦、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⑧、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⑨、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⑩、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⑪、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⑫、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⑬、官川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⑭、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⑮、官川盟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⑯、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即上開⑬、⑮所示二罪) ││ │⑰、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即上開①至⑫、││ │ ⑭所示十三罪) │├─┼─────────────────────────────────┤│5│本院109年審訴字111號判決 ││、│①、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共│②、官川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十│ 元折算壹日。 ││二│③、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罪│④、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⑤、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⑥、官川盟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⑦、官川盟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⑧、官川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⑨、官川盟犯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⑩、官川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⑪、官川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⑫、官川盟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即上開①、③至││ │ ⑨所示八罪) ││ │⑭、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即上開②、⑩至⑫,所示四罪) │├─┼─────────────────────────────────┤│6│橋頭地院109年審易字73號: ││、│①、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共│②、官川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四│ 元折算壹日。 ││罪│③、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④、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⑤、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即上開①、③、④)。│├─┼─────────────────────────────────┤│7│本院109年審易字427號: ││、│①、官川盟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一│ ││罪│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碩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23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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