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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31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林軒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31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蕭逸翔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命令(109 執更字第2365號,原案號:109 年度執更字第151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報到手冊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事項載有爾後生活上如有任何問題或遭遇困難,請隨時與觀護人聯絡等語。聲請人即受刑人蕭逸翔(下稱受刑人)於報到時間遇到事情無法前往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時,都有致電給高雄地檢署觀護人,但理由都還沒告知,觀護人就直接答那你就等著告誡吧等語,別人遇到困難和遇到問題都有解決的管道,何以受刑人得到的都是告誡、告誡、告誡,受刑人也自己找管道來解決生活狀況,受刑人並無惡意或故意明知故犯,因此撤銷假釋不合理,故聲明異議如上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亦即受刑人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檢察官之指揮不當者,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資以救濟(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305 號裁定參照);次按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之規定,即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1 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93年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曾因⒈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26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甲案);⒉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91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乙案),上揭甲、乙案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25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第一案);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96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第二案);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69號判決處9 月、9 月,並定應執行刑1 年3 月(第三案)。上開第一、二、三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民國107 年4 月11日入監執行,於108 年11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於109 年6 月1 日經法務部以受刑人明知依規定於假釋期間應遵守保護管束事項,竟多次未依規定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報到或接受尿液採驗,經告誡、協尋及訪視後,仍未能確實遵行,足認在保護管束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等由,而以法授矯字第10901050100 號函核准撤銷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2952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法務部上揭函影本在卷可查,固堪認定。

(二)惟被告經法務部如前核准撤銷假釋後,原經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下稱高雄二監)核計殘餘刑期為10月29日,嗣因被告上揭第二案、第三案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109 年7 月10日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而由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17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再由高雄二監另重新核計殘餘刑期為8 月29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前揭裁定書、高雄二監109 年6 月3 日高二監教字第10900122320 號函、109 年8 月21日高二監教字第10911005490 號函在卷可查,而就前揭重新核計之殘餘刑期,尚未經檢察官指揮執行,業經本院調閱高雄地檢署109 年度執更字第2365號及其所附卷宗共5 宗核閱屬實,並有高雄地檢署雄檢榮峨109 執更2365字第1090063713號函在卷得資相佐,依上說明,受刑人為本件聲明異議之聲請,其程序即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軒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31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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