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黄仲源
- 指定辯護人
- 林易志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
及「理由欄」關於被告之姓名「黃仲源」均應更正為「黄仲源」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關內於被告「黄仲源」之姓名誤載為「黃仲源」,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足憑,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為「黄仲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