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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呂明燕胡慧滿吳書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黄仲源
指定辯護人
林易志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

及「理由欄」關於被告之姓名「黃仲源」均應更正為「黄仲源」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關內於被告「黄仲源」之姓名誤載為「黃仲源」,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足憑,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為「黄仲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吳書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2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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