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3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名雅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599 號)及移送併辦(110 年度偵字第4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名雅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