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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4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胡家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信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執聲字第8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信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信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5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詳見附表所載),而附表編號1 至3 、5 之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編號4 則得易科罰金,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均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書及受刑人聲請書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聲請人檢附受刑人於民國110 年5 月18日提出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是本院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3 、4 為施用第一或二級毒品之罪、編號2 為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零件罪、編號5 則為強盜案件,犯罪型態並不相同,且犯罪時間介於108 年4 月至同年9 月間,並非間隔甚長,足認其對於法秩序呈現高度之輕率態度,且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非輕,既衡酌刑罰之邊際效益遞減、痛苦程度遞增等總體情狀,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註    │
│號│    │          │(民國)├─────┬────┼─────┬────┤        │
│  │    │          │        │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        │
├─┼──┼─────┼────┼─────┼────┼─────┼────┼────┤
│1 │施用│有期徒刑8 │108年4月│基隆地院  │108年10 │同左      │108 年10│基隆地檢│
│  │第一│月        │29日    │108年度訴 │月7日   │          │月28日  │109年度 │
│  │級毒│          │        │字第438號 │        │          │        │執緝字第│
│  │品  │          │        │          │        │          │        │37號    │
├─┼──┼─────┼────┼─────┼────┼─────┼────┼────┤
│2 │槍砲│有期徒刑9 │108年4月│基隆地院  │108年11 │同左      │108年11 │基隆地檢│
│  │彈藥│月,併科罰│29日    │108年度訴 │月7日   │          │月25日  │109年度 │
│  │刀械│金新臺幣1 │        │字第622號 │        │          │        │執字第  │
│  │管制│萬元,罰金│        │          │        │          │        │516號   │
│  │條例│如易服勞役│        │          │        │          │        │        │
│  │    │,以新臺幣│        │          │        │          │        │        │
│  │    │1,000元折 │        │          │        │          │        │        │
│  │    │算1日     │        │          │        │          │        │        │
├─┼──┼─────┼────┼─────┼────┼─────┼────┼────┤
│3 │施用│有期徒刑7 │108年7月│基隆地院  │108年10 │同左      │108年11 │基隆地檢│
│  │第一│月        │16日    │108年度訴 │月31日  │          │月18日  │109年度 │
│  │級毒│          │        │字第591號 │        │          │        │執字第  │
│  │品  │          │        │          │        │          │        │420號   │
├─┼──┼─────┼────┼─────┼────┼─────┼────┼────┤
│4 │施用│有期徒刑4 │108年9月│基隆地院  │109年4月│同左      │109年5月│基隆地檢│
│  │第二│月,如易科│20日為警│109年度基 │8日     │          │6日     │109年度 │
│  │級毒│罰金,以新│採尿前回│簡字第475 │        │          │        │執字第  │
│  │品  │臺幣1,000 │溯120小 │號        │        │          │        │1425號  │
│  │    │元折算1日 │時內某時│          │        │          │        │        │
├─┼──┼─────┼────┼─────┼────┼─────┼────┼────┤
│5 │強盜│有期徒刑4 │108年8月│高雄地院  │109年12 │同左      │110年1月│高雄地檢│
│  │    │年4月     │15日    │109年度訴 │月23日  │          │27日    │110年度 │
│  │    │          │        │字第266號 │        │          │        │執字第  │
│  │    │          │        │          │        │          │        │1228號(│
│  │    │          │        │          │        │          │        │基隆地檢│
│  │    │          │        │          │        │          │        │110年度 │
│  │    │          │        │          │        │          │        │執助字第│
│  │    │          │        │          │        │          │        │88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49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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