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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0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曾鈴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0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駱偉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駱偉民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駱偉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並先後於附表所載之日期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2 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類型相同,所為犯罪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受刑人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鈴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2日        │109年2月24日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橋頭地檢108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9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157號          │字第1289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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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橋頭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677號 │109年度簡字第2130號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9年05月13日    │   109年07月0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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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橋頭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677號 │109年度簡字第2130號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9年06月03日    │   109年08月18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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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檢109 年度執字│                    │                    │
│備            註│第4395號(110 年度執│高雄地檢109 年度執字│                    │
│                │緝字第14號)        │第7829號            │                    │
│                │屏東地檢110 年度執住│                    │                    │
│                │字第35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0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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