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3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30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被告
- 李合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李合易與告訴人林方澄(民國110 年11月17日更名,原名為李方澄)為親姊弟關係,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7 月17日11時40分許,至其告訴人位於高雄市○鎮區○○○路000 巷0弄00號6 樓之4 之租屋處,徒手竊取告訴人所有筆記型電腦1 台(價值新臺幣1 萬8000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各有明文。又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 條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李合易與告訴人林方澄為姊弟關係,2 人間具有旁系血親二等親關係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林方澄於警詢時陳述在卷,且有被告及告訴人之個人戶籍資料2 紙在卷可憑,是被告被訴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依同法第324 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於111 年1 月4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