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42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曹嘉祿
- 選任辯護人
- 胡高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曹嘉祿所犯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曹嘉祿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其中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業已自白犯罪(另所涉傷害犯行已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本院認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