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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38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黃蕙芳林明慧施君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3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名雅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599 號)及移送併辦(110 年度偵字第4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名雅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施君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38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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