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25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 年度簡字第254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金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915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01 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金福犯踰越門窗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並就事實部分:「至黃金福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查訪轄區竊盜案件時,黃金福主動自其長褲口袋取出上開贓物供警查扣並坦承行竊而查獲上情」,補充為:「至黃金福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查訪轄區竊盜案件時,黃金福主動自其長褲口袋取出上開贓物供警查扣並坦承行竊『,自首接受裁判』而查獲上情」。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金福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44頁)。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踰越門窗竊盜罪。
(二)刑之減輕事由:被告於員警前往轄區查訪竊盜案件時,並無監視器、指紋等任何證據證明此案犯行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竊盜犯行情事,並交出贓物為警查扣,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被告警詢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見偵卷第5 頁、警卷第6 、15、19頁),足見被告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踰越門窗竊取他人物品,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竊得之物品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卷第45頁)附卷可稽,兼衡其素行、本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之宣告: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所竊物品已發還被害人領回,業如前述,被害人並同意給予緩刑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審易卷第47頁),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與否之認定:被告竊得之物已發還予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毋庸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 條
犯前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9157號
被 告 黃金福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金福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3 月25日2 時許,趁無人注意之際,在高雄市○○區○○
○路00巷00號,徒手開啟上址1 樓曬衣間之窗戶,逾越伸手
入內竊取施雯芯放置在窗台邊之女用內褲1 件,得手後逃離
現場。嗣警方於110 年4 月16日9 時55分許,至黃金福高雄
市○○區○○路00號住處查訪轄區竊盜案件時,黃金福主動
自其長褲口袋取出上開贓物供警查扣並坦承行竊而查獲上情
。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1.被告黃金福於警詢、偵訊之自白
2.告訴人施雯芯於警詢之指訴。
3.扣押物品目錄表、領據
4.現場照片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逾越窗
戶而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許怡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