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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09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王雪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09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有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858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簡有助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刪除「被告簡有助於警詢中坦承不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簡有助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竟仍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為貪圖不法利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終能坦承犯行,所竊得之機車已合法發還並由被害人劉文章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見警卷第21頁),犯罪所生之損害稍有減輕,兼衡其自陳係供己代步之用的犯罪動機與目的、竊取財物之種類與價值,及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機車1 輛固為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然已發還並由被害人領回,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至未扣案之機車鑰匙1 支,雖亦為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然本院審酌此類物品本身並非違禁物且非難取得,復依卷內資料亦無從證明該物現仍存在而未滅失,為避免將來執行困難而過度耗費司法資源,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雪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8583號
    被      告  簡有助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有助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15時許,在高雄市○○區○○
    ○路000 ○0 號旁空地,見劉文章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未拔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以該鑰匙發動引擎竊取上開普通重型機車
    ,得手後作為代步工具使用。嗣經劉文章及該車車主劉豐裕
    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
    機車,而悉上情(扣案物已發還予劉文章)。
二、案經劉豐裕委由劉文章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有助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劉文章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
    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鑑定書各1 份、監視器擷取畫面2 張及照片2 張在卷可
    參,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檢  察  官  王清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090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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