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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4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洪韻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4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君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執聲字第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君揚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再經衡酌受刑人所犯犯罪類型及行為態樣各異、各罪之法律目的不同、犯罪時間間隔數月、暨所犯罪數之整體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竊盜          │過失傷害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壹日                  │折算壹日            │
├────────┼───────────┼──────────┤
│ 犯  罪  日  期 │    109年1月25日      │    109年6月4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9年度少連偵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2號等           │字第1089號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208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853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9年12月10日     │    110年4月8日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確定 ├────┼───────────┼──────────┤
│      │案    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208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853號│
│      ├────┼───────────┼──────────┤
│ 判決 │判    決│    110年1月13日      │    110年5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44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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