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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63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王雪君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騏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9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騏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黑色背包壹只(含HP14吋筆記型電腦、個人衣物、手機充電器)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補充為「(內有HP14吋筆記型電腦、個人衣物、手機充電器,價值共計新臺幣3萬8,000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騏蔚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至就被告是否該當累犯一事,因聲請意旨就此未為主張,遑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照民國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自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且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竟仍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僅為貪圖不法利益,即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徒手竊取他人置於機車上財物之犯罪手段與情節、所竊取物品之種類與價值(共計新臺幣3萬8,000元),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黑色背包1只(內含HP14吋筆記型電腦、個人衣物、手機充電器),均屬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雪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9292號
  被   告 鄭騏蔚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騏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年8月28日10時5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騎樓,
    徒手竊取林欣儒置於機車踏板上之黑色背包1只(內有HP14
    吋筆記型電腦、個人衣物及手機充電器),得手後旋即徒步
    離去。嗣經林欣儒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
    查獲上情。
二、案經林欣儒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鄭騏蔚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林欣儒之證述。
(三)監視錄影光碟1片。
(四)監視器擷取畫面4張。
(五)照片4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竊
    得之財物,未據扣案,且尚未返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檢 察 官  王清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39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