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708號
- 原告
- 李筱薇
- 被告
- 賴鵬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1年11月1日宣判,有該日審理筆錄1份在卷可考。茲原告於111年10月6日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在卷可查,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難認合法,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