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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70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黃政忠

原告
李筱薇
被告
賴鵬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1年11月1日宣判,有該日審理筆錄1份在卷可考。茲原告於111年10月6日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在卷可查,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難認合法,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708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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