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4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誌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誌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誌強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以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為最後判決者,該案最後事實審法院既為本院,故本院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應有管轄權,先予敘明。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足憑,其中附表所示之罪,包含得易科罰金(編號1、2、6)及不得易科罰金(編號3至5)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經受刑人請求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民國111年8月4日聲請狀1份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另本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7月+1年6月+6月=2年7月)。本院審酌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含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相隔時間、犯罪所生危害等總體情狀,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03月17日 108年09月19日 109年09月07日 (共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09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35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153號、110偵緝字第91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677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43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31號 判決日期 110年04月09日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1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677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43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3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05月21日 110年12月08日 111年01月13日 備 註 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刑7月。 編號3至5曾定應執行刑1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09月07日 (共2次) 109年09月07日 109年04月27日前之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153號、110偵緝字第91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153號、110偵緝字第918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0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3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31號 110年度簡字第341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5日 110年11月25日 110年1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3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31號 110年度簡字第341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01月13日 111年01月13日 111年02月08日 備 註 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刑7月。 編號3至5曾定應執行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