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垣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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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 年度執聲字第7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垣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垣齊因犯洗錢防制法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明定。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受刑人具狀請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刑。
(二)又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院)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編號5 至6 曾經本院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編號8 至18曾經本院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裁判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與罪質類同、犯罪時間在108年12月至109年5月之間、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5月8日 屏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0號 109年10月30日 屏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0號 109年12月4日 2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5月8日 3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5月17日 4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4月 108年12月18日 本院109年度金簡上字第6號 110年3月3日 本院109年度金簡上字第6號 110年3月3日 5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5月16日 本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09號 110年5月5日 本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09號 110年6月17日 6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5月16日 7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5月7日 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01號 110年6月2日 本院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101號 110年7月14日 8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5月5日 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52號 110年11月10日 本院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252號 110年12月15日 9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5月5日 10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5月5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5月5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5月8日 13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5月8日 14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5月16日 15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5月9日 16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5月17日 17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5月16日 18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5月16日 19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 109年 1月初 某日 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1年 3月25日 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1年 4月28日 備註: 編號1~3經屏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10月; 編號5~6經本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8~18經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