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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

111年度聲字第1181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林英奇黃傳堯何一宏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即聲請人
李彥儀
選任辯護人
吳艾黎律師

上列被告(即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及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彥儀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惟如李彥儀提出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號二十一樓A5,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另應於每週六中午十二時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報到。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聲請人)李彥儀已坦承全部犯行,並遭羈押逾8月,足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性,為能籌措資金賠償被害人,爰依法聲請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二、按被告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 月;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定期向法院指定之機關報到(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第93條之6、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參照)。

三、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 項前段、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1 款、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項第5 款等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如未予羈押,顯難確保本案之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另衡以聲請人所涉犯行之社會危害性,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款規定,自民國111年2月24日裁定對被告執行羈押,並自111年5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29條之1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罪、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並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足認被告涉犯前述犯罪之嫌疑重大。

㈡、本院審酌被告所涉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犯行,為法定最輕本刑3 年以上之重罪,被告曾自承於海外尚有存款及其他資產,另有投資外國公司之舉;又被告迄今未見有主動取回海外資產之舉,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隱匿其海外資產以供逃亡使用,而有逃亡之虞,而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羈押原因。本院審酌被告迄今未能清楚交代其海外資金流向,堪認被告仍有利用海外資金逃亡之風險,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自111年7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㈢、衡以被告所涉案件業經本院於111年6月24日宣判,被告於審理中均坦承犯罪,且參與調解程序之被害人,於調解程序中均請求法院停止羈押,以利被告籌措資金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有本院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院卷第317頁)。參以本案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於本案羈押期間如能提出新臺幣50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路0號21樓A5,及限制出境、出海8月,另於每週六中午12時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報到,應能有效降低被告逃亡之風險,而足以擔保原羈押欲保全之目的,並確保本案後續上訴審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而可以之代替羈押。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第93條之6、第93條之3 第2項、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何一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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