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方錦源都韻荃黃立綸
  • 法定代理人
    廖昱朝、許國興

  • 原告
    余雅韻
  • 被告
    黃崑展顏湘鈴謝雙拾達爾文精緻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茂云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萬岱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87號 原 告 余雅韻 被 告 黃崑展 顏湘鈴 謝雙拾 達爾文精緻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昱朝 被 告 茂云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萬岱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1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及追加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原告必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直接侵害個人私權 ,致生損害之人。而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規定,係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許可之制度,貫徹金融 政 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 融、 經濟秩序,至於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尚屬衍生及間接 之目的 ,其縱因此項犯罪而事後受損害,亦僅屬間接被害 人,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7號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69號民事裁定、106年度台 抗字第279號號民事裁定、100年度台附字第1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爾文精緻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達爾文公司)等人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黃崑展、顏湘鈴、謝雙拾、許國興均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而犯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後段之罪 之正犯或幫助犯。被告達爾文公司、茂云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萬岱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則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違反同法第125條規定,而依同法第127條之4第1項規定科以罰金。上述被告所侵害者均係國家為維護正常金融、經濟之國家法益,原告縱因上述被告違反銀行法之犯罪而受有損害,亦僅屬間接被害人,而非直接被害人,依前述說明,不得利用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彭帥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