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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偵聲字第213號

聲請延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蔡有亮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忻元俊

義務辯護人 鄭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忻元俊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忻元俊前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及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程序,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民國112年9月7日起裁定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多起竊盜案件,又因竊盜案後肇事逃逸,故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及逃亡之虞,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惟被告羈押之原因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經查,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卷內相關書物證及被害人指述在卷可佐(涉及偵查不公開,不予詳載證據名稱),足認被告涉犯竊盜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31號於112年5月25日判處徒刑確定,竟又於短短4個月內,再犯本件竊盜案件及其他數起竊盜案,又被告於本次羈押後,仍陸續有竊盜案移送(112年度偵字第31101、33496號),由其犯罪歷程及多次犯罪之環境、條件觀察,足認被告有再為同一犯行之危險,而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再者,被告前曾於112年8月26日6時50分許竊盜鋼筋21條後,於同日6時55分許隨即因該鋼筋絆倒其他機車騎士而肇事逃逸,並經被告坦承係因畏罪潛逃,被告於106年間亦有遭通緝之紀錄,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堪認被告亦有逃亡之虞,且可能因其竊盜行為衍生其他社會危害,辯護人雖主張被告可以定期報到及具保之方式代替羈押,然前者被告仍有享有人身自由在外之時間,後者則係加重被告之經濟困境,且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提出得以具保之具體金額,均無足於有效降低被告反覆實施竊盜及逃亡之可能性,是本院考量本件案情,認無其他對權利侵害較小之方式代替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檢察官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有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郁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偵聲字第213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延長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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