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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40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李承曄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昕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昕靚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昕靚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取財,率爾竊取告訴人之財物,侵害告訴人財產法益,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應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已與被害人阮世莊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下同)12,000元,有和解書附卷可參(見偵卷第35頁),兼衡其犯罪動機、竊取之手段、所竊得財物之數量及價值,暨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見偵卷第67頁。按:本件無證據證明被告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該能力顯著減低),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另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觀之前開前案紀錄表自明。本院審酌被告僅因一時失慮而誤觸本件法網,並於犯後坦白承認犯行,並已與被害人調解成立並賠償12,000元,亦如上述,信其經此偵審程序,被告應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則本院斟酌上情,認本件所宣告被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年。另本院斟酌前揭客觀情狀,認毋庸另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被告本案所竊得之現金10,000元,雖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案,惟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予以賠償,且賠償金額已逾其竊取所得,已如前述,若再就前開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164號
  被   告 蔡昕靚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昕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12月12日15時38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巷00號阮世莊
    經營之美甲工作室,乘阮世莊不注意之際,徒手打開阮世莊
    所有放置在櫃子上之錢包,竊取皮包內現金約新臺幣1萬元
    ,得手後徒步離去。嗣阮世莊發覺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
    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昕靚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阮世莊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現場照片4張、和解書1份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檢 察 官  劉慕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404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