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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05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賴建旭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毓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4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毓哲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9至10行「經徵得張毓哲同意入內後」更正為「經徵得張毓哲同意搜索其所使用之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後」,證據部分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另附表補充更正如後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毓哲(下稱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人體有相當之危害,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仍為供己施用,而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犯罪動機、持有時間、持有數量,及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均含第三級毒品成分(各該毒品之驗前淨重、驗餘淨重、純度、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所示),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9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94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見偵字第34903號卷第17至25頁),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尚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件犯行相關,且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及檢出毒品成分 驗前淨重 (單位:公克) 驗後淨重 (單位:公克) 純度 驗前純質淨重(單位:公克) 1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包(白綠色) 0.746 0.606 5.03% 0.038 2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包(美國人) 2.340 1.659 3.09% 0.072 3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包(美國人) 3.153 2.730 3.30% 0.104 4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包(美國人) 2.957 2.489 4.36% 0.129 5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包(美國人) 2.963 2.456 3.11% 0.092 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55.803 55.764 59.36% 33.125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4903號
  被   告 張毓哲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毓哲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愷他命(Ke
    tamine)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
    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
    上,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
    民國110年間,在宜蘭縣某處,以不詳之代價,向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男子購買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嗣於11
    2年3月19日2時19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華納不只
    是motel」汽車旅館房間內,員警獲報該房間發生販賣毒品
    案件而前往查看,經徵得張毓哲同意入內後,當場查獲並扣
    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5包(驗前淨重共
    計12.159公克、驗後淨重共計9.940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
    共計約0.435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55.803
    公克、驗後淨重55.764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33.125公克)
    ,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毓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暨扣案物照片4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在卷可憑,及前開毒品咖啡包
    、愷他命等扣案物可佐,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至扣案之第三級毒品咖啡
    包5包、愷他命1包,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劉慕珊
附表:扣案物毒品
編號 項目 驗前淨重 (單位:公克) 驗後淨重 (單位:公克) 驗前純質淨重(單位:公克) 1 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白綠色) 0.746 0.606 0.038 2 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美國人) 2.340 1.659 0.072 3 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美國人) 3.153 2.730 0.104 4 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美國人) 2.957 2.489 0.129 5 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美國人) 2.963 2.456 0.092 6 愷他命 55.803 55.764 33.125  共      計   33.56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050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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