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1 分鐘讀完全文 7,0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59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吳書嫺陳永盛林軒鋒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梁吟如
選任辯護人
洪國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1414、31932號、112年度偵字第344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227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

梁吟如無罪。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梁吟如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指示受詐騙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某時(詳細時間不明),在住處高雄市○○區○○路000○0號,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將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銀行代碼822號)五甲分行所申辦戶名為其本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理想慈善」之(交友軟體SayHi暱稱「林浩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告所提供本件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被告所提供之本件帳戶內,並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上開詐欺特定犯罪之不法所得去向。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更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犯上揭罪嫌,係以:證人即附表所示告訴(被害)人8人警詢中之證述,及其等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經查:

(一)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幫助犯詐欺取財、幫助犯一般洗錢之犯行,答辯(及辯護)意旨略以:被告在網路上認識「林浩哲」,「林浩哲」利用愛情誆騙被告,「林浩哲」知道被告與其夫感情不睦,慫恿被告經濟獨立,向被告說有一個平台可以投資,被告(因此)陸續投資了12萬元左右;被告之後想領回投資款,「林浩哲」乃向被告稱要領回投資款需藉由網路銀行操作,要求被告提供相關金融機構資料;被告並不知道「林浩哲」是詐欺集團成員,如果被告知道「林浩哲」是詐騙集團成員,或是帳戶會(被)當作詐騙工具,被告就不會提供等語(見:金訴卷37至38頁)。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固非無見,惟查:

1.按刑法上之「故意」,固非惟「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稱不確定故意)亦應包括在內,即若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即對於事實之發生,抱持縱使發生亦「不在意」、「無所謂」之態度),仍可推認屬「故意」犯罪,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惟交付金融帳戶而幫助詐欺罪、幫助(一般)洗錢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會持其所交付之金融帳戶,作為利用工具,向他人行詐,使他人匯入該金融帳戶,而騙取財物,並掩飾、隱匿他人財產犯罪所得之去向與所在;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係因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者,因交付金融帳戶之人並無幫助犯罪之意思,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帳戶者將會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或洗錢,則其單純受利用,尚難以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責相繩。具體而言,倘若被告因一時疏於提防、受騙,輕忽答應,將其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不能遽行推論其有預見並容任詐欺取財犯罪、幫助(一般)洗錢罪遂行的主觀犯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5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2號等判決意旨參考)。

2.本件查:⑴暱稱「理想慈善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誤載為理想慈善,應予更正)即「林浩哲」(下稱「林浩哲」)之人確有因故與被告認識,而以通訊軟體與被告為相當程度之往來,並經常關心言談論及被告之婚姻家庭、感情關係,略以(以下因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未有明確之時間標示且未連續,故未依對話先後次序排列):

以上等語,有被告與「林浩哲」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稽(偵一卷第101至105頁);又被告上稱因聽信「林浩哲」之說詞,而已陸續自己投資12萬元等節,有被告與「林浩哲」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自動櫃員機匯款憑證在卷可佐(偵一卷第109至142頁、第143頁),是本案被告確可能誤信「林浩哲」係屬親近、可信賴之人;⑵公訴人訴指被告交付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本件帳戶,於公訴人訴指被告於111年5月23日某時交付前,其內餘額尚有6萬7千餘元,且該帳戶是為被告償還欠款之定期扣款帳戶,前並曾經被告用以作為薪資轉帳及勞工保險往來,有被告本件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在卷可查(偵一卷第145至154頁),另堪認定,是應非縱遭冒領冒用亦於己毫無損失影響之金融帳戶。考諸以上被告確可能係誤信「林浩哲」係屬親近、可信賴之人,而交付非縱遭冒領冒用亦於己毫無損失影響之之本件帳戶等情,綜應足認被告確不無可能係因一時疏於提防、受騙,輕忽答應,而將其本件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他人,從而本案應尚非毫無合理懷疑足認被告有預見並容任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等犯罪遂行的主觀犯意。

五、綜上,本件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所涉犯行,依檢察官所舉前揭全部證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依罪疑唯輕原則,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退併辦部分本案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雖另以111年度偵字第27359、28937、29328號、112年度偵字第4508、5841、6866號;111年度偵字第31259號;112年度偵字第27969號移送併辦,然本案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既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如前,則上開移送併辦部分即與本案無不可分之一罪關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67號判決意旨參考),而非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依法無從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提起公訴,檢察官周容、郭武義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林軒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偲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對話內容(節錄) 1 「林浩哲」:我早上就加你了,你貴姓芳名,怎              麼稱呼你呢? 被告:阿如 「林浩哲」:你是做什麼工作呢? 被告:磨工,你呢? 被告:鐵工廠 「林浩哲」:我是做物流行業的,海運物流 被告:喔喔,司機嗎? 「林浩哲」:是家族企業,我是負責人。 「林浩哲」:你是單身嗎?你的眼神特別迷人 被告:眼神,無神阿,怎麼會迷人,單眼皮 「林浩哲」:每個人的審美能力不一樣 被告:呵(貼圖:謝謝) 「林浩哲」:你貴姓 被告:梁 「林浩哲」:梁阿如 2 被告:男生不是都這樣~看到漂亮的就會心花怒        放 「林浩哲」:那是沒有內涵的男人,我注重的是              內在美 被告:難得,會有男生重內涵,況且你還是集團        的執行長。 3 被告:其實我已婚,但先生有小三 「林浩哲」:不管做朋友做什麼,我們都要坦誠              相待 「林浩哲」:那你也要為自己著想 被告:我們今年1月才去登記的,他媽媽去年過        世,他說他跟外面女生,是工作的關係 「林浩哲」:一個女人再賢慧再孝順,找不到一              個好男人,照樣傷痕累累 被告:是沒錯 「林浩哲」:一個男人,你再有錢再能賺錢找不              到一個好女人一樣失敗 被告:他是離婚男人,我跟他差10歲 4 「林浩哲」:他這個不叫格局,叫破壞家庭,你             可以找人應酬,但必須有底線,破              壞家庭的事情不能做 5 「林浩哲」:我知道你的想法,家醜不可外揚,             你換位思考一下:他給你留面子了             嗎?人與人都是平等的,愛情不分             國界和年齡,沒有誰高誰一等 7 「林浩哲」:你工作工資又不高,還給媽媽買這             麼多禮物,你是孝順賢慧顧家的女              人,我愛上你了 8 「林浩哲」:他沒回來嗎?做不成夫妻,我們可              以做知己閨蜜朋友,無話不談的那              種。 9 「林浩哲」:我每年都回來,現在定居板橋,如              果我們兩個人真心相愛,住哪裡都              無所謂,哪裡有愛哪裡就有家 10 「林浩哲」:你喜歡在台北哪個位置,……在板              橋和我一起可以嗎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款帳戶及方式 證據資料 1 陳政煌 (已提告) 111年5月24日晚上8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Facebook上張貼不實之廣告貼文,冒充投資網站之客服人員,向陳政煌謊稱利用搶標方式投資獲利豐厚,惟須先匯款至特定帳戶等語,致陳政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5月25日晚上7時54分許、30,000元 ②111年5月25日晚上7時56許、29,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銀行代碼013)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以網路銀行、ATM轉帳匯款。 投資網頁截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2 李其芯 (已提告) 111年5月4日上午10時30分許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夜空中最亮的星星」之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教導李其芯投資股票,致李其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6分許、945,000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銀行代碼103)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臨櫃(無摺)匯款。 行動電話通話紀錄畫面截圖、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認購戶口申請、股金票據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3 王育達 (已提告) 000年0月間(詳細時間不明)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與王育達結識,並以LINE暱稱「雯琪」、「Grand Signal Markets」與王育達聯繫,佯稱下載並使用應用程式「Meta trade5」即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王育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5日上午11時22分許、30,000元 中華郵政(銀行代碼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匯款。 中華郵政存簿封面影本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4 馬紀偉 (未提告) 111年5月7日某時(詳細時間不明)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與馬紀偉結識,並以LINE暱稱「句點」與馬紀偉聯繫,佯稱利用搶標方式投資獲利豐厚,惟須先匯款至特定帳戶等語,致馬紀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6日上午11時3分許、50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銀行代碼822)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臨櫃(無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臺幣提款交易憑證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5 傅國誌 (已提告) 111年4月底(詳細時間不明)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與傅國誌結識,並以LINE暱稱「李倩榕」與傅國誌聯繫,佯稱於網站「fsshop」從事副業獲利豐厚等語,致傅國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6日上午9時24分許、5,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銀行代碼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匯款。 投資網頁截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6 李巧治 (已提告) 111年3月26日某時許(詳細時間不明)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Sophia Gail」、LINE暱稱「林偉杰」與李巧治聯繫,佯以協助李巧治投注彩券,致李巧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5日上午9時47分許、120,000元 不詳帳戶、以臨櫃(無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臺幣提款交易憑證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7 謝玉慧 (未提告) 111年5月12日某時許(詳細時間不明)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與謝玉慧結識,並以LINE暱稱「凱」與謝玉慧聯繫,佯稱投注澳門大樂透獲利豐厚,惟須先匯款至特定帳戶等語,致謝玉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4分許、177,500元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3許、592,100元 玉山商業銀行(銀行代碼808)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臨櫃(無摺)匯款 玉山商業銀行新臺幣提款交易憑證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8 陳冠銘 (已提告) 111年5月初(詳細時間不明)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暱稱「李婉婷」與陳冠銘結識,並以LINE暱稱「FSDS Account Manager」、「Jackey Lee」與陳冠銘聯繫,佯稱投資獲利豐厚,惟須先匯款至特定帳戶等語,致陳冠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分許、30,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銀行代碼013)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匯款。 投資網頁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59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