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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2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莊珮君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瑀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貳參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瑀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3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因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未完成高雄地檢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機構或團體所安排之復健治療課程18小時之事實,經同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字第169號撤銷緩起訴處分,然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因被告戶籍地址有變更未經合法送達被告,致未確定生效,且該緩起訴處分於112年8月9日屆滿等情,有卷附之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高雄地檢署送達證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等件在卷可按。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230公克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8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51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偵字第15278號卷第42-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屬違禁物。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珮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23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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