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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552號

觀察勒戒處分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蔣文萱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瑀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被告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內,有該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者,檢察官固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但此係以緩起訴處分已經合法撤銷為前提。而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同法第256條之1規定,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該再議之聲請如經原檢察官、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有理由,即得依同法第257條第1項或第258條中段規定撤銷原處分。故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書未合法送達於被告者,其再議期間既無從起算,則該撤銷緩起訴之處分即難認已確定。檢察官如就撤銷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之同一案件,另行提起公訴者,即屬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所規定「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1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依同條第1項規定所為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若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書,倘未合法送達於被告,該撤銷緩起訴之處分,難認已經確定生效,與未經撤銷原緩起訴處分無異,檢察官尚不得對同一案件繼續偵查或起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檢察官針對施用毒品之被告給予緩起訴處分,嗣經撤銷緩起訴處分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之聲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適用,固屬無疑,然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揭示之意旨,仍應以撤銷緩起訴處分合法送達予被告且確定為前提,倘撤銷緩起訴處分未踐行合法送達予被告之程序,未生確定撤銷之效力,檢察官即逕對同一次施用毒品案件聲請觀察、勒戒,仍難謂為適法。

三、經查:

㈠、被告李瑀翔於110年7月23日19時42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聲請書誤載為120小時內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等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且其上開時間採尿送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尿液代碼:A110147號)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0年8月18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A110147號)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於上述時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堪可認定。

㈡、被告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389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3869號駁回再議確定,嗣因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未完成高雄地檢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機構或團體所安排之復健治療課程18小時之事實,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字第169號撤銷緩起訴處分,進而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4號聲請本院將被告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即本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案卷無訛,先予敘明。

㈢、惟查,前揭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分別送達至「高雄市○○區○○街000號9樓之2」、「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二址,並分別於112年6月15日經夢皇家管理服務中心之管理員簽收及於112年6月17日寄存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參以被告之住所即戶籍址業於112年3月31日遷至「高雄市○○區○○路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則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並未送達至被告之住所,難認已合法送達予被告,被告之法定再議期間即無從計算,撤銷緩起訴之處分自處於尚未確定之狀態,聲請人於撤銷緩起訴處分未確定前,即聲請本院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依前述說明,自難認符合法定程序,是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552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觀察勒戒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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