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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3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黃蕙芳翁碧玲丁亦慧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志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40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211號、第212號、第213號、第214號、第215號、第217號、第218號、第219號、第220號、第221號、第222號、第223號、112年度偵字第17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丁亦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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