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12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嘉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7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4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劉嘉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3行關於被告劉嘉峰前案判決及執行情形之記載應予刪除;犯罪事實第7行「徒手竊取上開機車得手後離去」應補充更正為「以自備機車鑰匙發動上開機車電門,竊取上開機車離去」;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劉嘉峰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又檢察官雖於本案起訴書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及證據,然未具體指出前案執行完畢之判決字號,或讓被告就此表示意見,本院尚難認定被告構成累犯,故就被告之前科紀錄,本院於量刑時審酌。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僅為滿足己身所欲,率爾騎乘他人機車作為代步工具,守法意識薄弱,破壞社會治安,實可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兼衡被告所竊得之機車,業經被害人顏國勝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證,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並具狀請求本院對被告從輕量刑等節,有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等件存卷可佐;暨審酌被告自陳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素行(詳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查被告所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業經發還被害人領回,已經認定如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又被告犯本案犯行所使用之自備鑰匙1支,未據扣案且無證據證明仍然存3在,而該物屬尋常物件,且非違禁物,倘予沒收,實無助達成犯罪預防之目的,不具刑法重要性,是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舒倪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勢豪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872號
被 告 劉嘉峰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里00鄰○○路00
○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嘉峰曾於民國11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1年10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1年10月21日1時54分許,行經高
雄市前鎮區黃埔街與粵江街交岔路口,見顏國勝所有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目前市價約新臺幣1萬元)
停放在該處,劉嘉峰為求代步使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機車得手後離去。嗣因
顏國勝發現上開機車遭竊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並
在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09巷與育樂路交岔路口尋獲上開
機車(已發還)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㈠ 被告劉嘉峰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被告於上述時、地騎走上開機車之事實。 ㈡ 證人即被害人顏國勝於警詢之證述 上開機車遭竊之事實。 ㈢ 路口及大樓監視器畫面、尋獲現場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 全部客觀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有如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依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
並無量處法定最低本刑之可能,縱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最低
本刑,尚與刑法罪刑相當原則無違,又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
弱,請論以累犯,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鄭舒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