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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432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張震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董正賢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6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董正賢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董正賢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竟不思以理性方法解決紛爭,僅因細故即徒手毆打告訴人武奕呈成傷,且傷勢集中在眼部及頭部,危險性非輕,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汶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601號
  被   告 董正賢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董正賢與何書維、張耀聰、陳威志、楊詠翔、劉書罕、莊文耀(
  左列6人另為不起訴處分)與武奕呈互不相識。渠等於民國111
  年2月6日凌晨3時許與武奕呈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地下
  1樓之「MUSE」夜店,雙方因酒後產生爭執。詎董正賢竟基於
  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武奕呈,致武奕呈受有左眼眼眶裂傷、
  左側結膜裂傷、左眼眼角膜擦傷、左眼外傷性葡萄膜炎及頭部
  外傷等傷害。
案經武奕呈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董正賢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武
  奕呈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證人莊荏棓與證人宋亭嫻警詢及偵訊
  中之陳(證)述可參,復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
  證明書乙紙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至報告意旨認被告董正賢另涉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妨害秩序罪
  嫌。按刑法第150條係規定在刑法之妨害秩序罪章,自立法體
  系觀之,本罪所保護之法益,自係社會安寧秩序。而刑法第15
  0條第1項後段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
  以上,施強暴脅迫,首謀及下手實施者,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最低法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且無選科其他主
  刑之空間。相較而言,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
  或健康者,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
  金,其法定刑較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為輕。則刑法第150條
  第1項後段之適用,自不宜過寬,而應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實施強暴脅迫行為,客觀上確已造成
  社會安寧秩序之危害,且行為人主觀上對此有所認識為其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497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
  09年度原訴字第6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與同行之友人即
  同案被告何書維、張耀聰、陳威志、楊詠翔、劉書罕、莊文耀
  等人與告訴人方面發生衝突,此除業經同案被告楊詠翔於警詢
  及偵訊中陳述明確外,並有證人莊荏棓與證人宋亭嫺警詢及偵
  訊中之陳(證)述可憑,被告進而為傷害行為,並非有何預謀糾
  眾施暴,難認有何妨害秩序之故意。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則
  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之想像競
  合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李 汶 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432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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