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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92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姚億燦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蔚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1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蔚儒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自行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陳蔚儒辯解之理由,均引用

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值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事後曾以另一台二手自行車欲賠償被害人華新村,然經被害人婉拒,但被害人表示願原諒被告,不欲提告等語(見偵卷第78頁);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竊得之自行車1輛,屬其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或實際發還被害人,而被告雖陳稱已變賣得款新臺幣(下同)70元云云(見偵卷第77頁),然卷內尚乏其他證據以實其說,且其所陳變賣價額更與被害人所述前開物品價值差距甚大,為免被告保有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尤彥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1089號
  被   告 陳蔚儒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蔚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3月17日16時40分許,在其住處大樓(址設高雄市○鎮區○
    ○路00號)地下一樓第046號停車格旁,徒手竊取華新村所有
    之自行車1輛得手(價值新臺幣【下同】8,000元),旋即騎
    乘車號不詳之機車載運上開自行車離開現場,並將竊得自行
    車變賣後,得款花用殆盡。嗣經華新村發覺財物遭竊,委由
    上開大樓總幹事甘震雲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蔚儒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載運
    上開自行車離開現場,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嫌,辯稱:我
    以為那臺自行車是廢棄物等語。經查,被告有於上開時、地
    ,徒手將被害人華新村所有之上開自行車載離現場之事實,
    業據證人即被害人華新村於偵查中時指述明確,復有監視器
    影像光碟暨擷圖1份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
    均供認不諱,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又觀諸被害人華新村
    停放在同址同款式之自行車照片1紙,可知被害人華新村之
    所有自行車車況良好,外觀未見有何損壞之處。再觀被害人
    華新村停放自行車之位置係在其自家汽車停車格旁,該停車
    格內尚有停放汽車,且排放整齊,尚難認上開自行車係屬拋
    棄物,被告為智識正常之一般人,自有該車為他人所有物之
    認知,其主觀上應有竊盜之犯意。是被告上開所辯,顯為臨
    訟卸責之詞,不足憑採,其竊盜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得上
    開自行車1臺,為其犯罪所得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尤彥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924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