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53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李政國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3年執更峰字第179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 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按所謂執行完畢,其在監獄執行期滿者,固不待言;如係經假釋出監者,依刑法第7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須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始得以已執行論。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政國(下稱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各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3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146號裁定(下稱甲案)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異議人於民國101年4月13日起在監執行甲案案件,嗣於102年5月14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02年7月12日執行完畢,此有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146號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於101年執更峰字第1431號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異議人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各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5罪(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764號裁定(下稱乙案)更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嗣於103年換發103年執更峰字第1793號指揮書,並於備註欄記載:「本署101年執更字第1431號案已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應予本件刑期內扣除」等語,有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764號裁定、前揭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可知本案異議人甲案假釋後所餘刑期,既未經撤銷假釋,檢察官就被告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計算已執行完畢之刑期為1年3月,經核並無違誤,聲明異議意旨容有誤會。綜上,檢察官既係依據法院前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於扣除已執行完畢之部分後,指揮執行聲明異議人尚待執行之刑期等情,於法有據,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是以本件聲明異議人提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 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 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9月8日 100年2月15日 100年5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0859號、第23495號 同左 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2211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同左 高雄地院 案 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2975號 同左 100年度審訴字第3642號 判決日期 100年11月30日 同左 100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同左 高雄地院 案 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2975號 同左 100年度審訴字第364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0年11月30日 同左 100年12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編號1至3曾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14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業於102年6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編 號 4 5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肇事致人傷害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5月16日 100年5月18日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6603號 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43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雄高分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640號 102年度交訴字 第51號 判決日期 102年8月6日 102年11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4585號 102年度交上訴字第11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年11月13日 103年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