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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87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胡慧滿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李俊農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準此,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其範疇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若判決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6月,因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抗字第50號裁定抗告駁回,因受刑人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522號裁定再抗告駁回確定,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院上開裁定既已確定,則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自無違法或不當可言,本院亦無重行審酌及更為裁定之餘地。又觀諸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意旨所載,係針對確定裁定之內容為爭執,然此情形,核屬上開確定裁定是否得提起救濟之問題,究非聲明異議程序可得審酌事項。是本件受刑人執此聲明異議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胡慧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87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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