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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10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黃蕙芳王聖源李宜穎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佳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佳倩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李宜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原易字第10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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