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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91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丁亦慧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柏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22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854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文

李柏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柏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顯乏尊重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得之機車業經被害人蔡趙抄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參,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已有降低,兼衡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犯罪動機、所竊取財物之種類與價值、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與經濟狀況(涉及被告隱私,詳卷)、素行(詳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被告竊得之機車,為被告犯罪所得,業已發還被害人,已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簡弓皓提起公訴,檢察官姚崇略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丁亦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8223號
  被   告 李柏醇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2樓
            居無定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柏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
    月16日7時20分許,到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前,以蔡趙
    抄所有,插在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上忘記未拔
    之鑰匙,發動上開重機車騎乘離去之方式,竊取蔡趙抄所有
    之上開機車。嗣蔡趙抄發覺上開機車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
    閱監視器後循線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柏醇於警詢之供述 。 坦承確實有在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竊取上開機車 ,惟否認有何竊盜故意,辯稱略以:「我當時有服用醫生所開的安眠藥,精神不佳 ,所以我不清楚當時做了什麼事。」等云云。惟從監視器照片觀之,被告當時尚能帶安全帽,騎乘上開機車正常行駛於道路,且照片有照到被告正面,照片內之被告表情正常,並無呈現睡眼惺忪等施用安眠藥時所會呈現之症狀,是被告所辯顯是卸責之詞,並無足採。 2 證人即被害人蔡趙抄於警詢之指述。 證明其有在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被竊上開機車之事實。 3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佐證被告有在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竊取上開機車之事實。 4 刑案蒐證照片1份。 佐證被告有在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竊取上開機車之事實。 
二、核被告李柏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簡 弓 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912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